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5-03-3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环函〔2018〕146号)等相关规定,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自主召开《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批复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2024年3月10日,由建设单位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对项目现场及项目环保治理措施进行了现场查验,查阅了验收监测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充分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霞村东堤三路14号第五卡(经度113度9分45.311秒,纬度22度39分23.412秒),占地面积为5000m2,建筑面积为5000m2,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从事应急灯、三防灯、舞台灯的生产,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江门市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编制《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并于2024年9月14日取得《关于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的批复》(江蓬环审〔2024〕126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污染物采样及分析的监测工作由广东乾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10月24日进行现场废气、废水、噪声的监测。生产监测期间生产能力均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3)投资情况
本项目实际总投资约50万元,环保投资约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10%。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为《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部分及其批复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及相关配套环保设施。
二、工程变动情况
刷锡膏区、贴片区、回流焊区设置为二期工程,目前此部分工艺均委外加工,无重大变动情况。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该项目执行了环评批复“江蓬环审〔2024〕126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按《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部分批复意见的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包括:
1、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用水主要为员工生活用水和冷却塔用水,其中冷却塔用水对水质无要求,仅需定期补充损耗水量,可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营运期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
①生活污水
本项目营运期员工生活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污水,项目劳动定员2人,不设食宿,项目年生产300天。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DB44/T1461.3-2021)中五食堂和浴室的办公楼的用水先进值,按10m3/人•a计。本项目员工生活用水量为0.067m3/d(20m3/a),生活污水产排放系数取90%,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06m3/d(18m3/a)。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SS、氨氮等。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和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荷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中心河。
②冷却塔用水
项目设1台冷却塔。冷却塔循环水量2m3/h,损耗水量占总循环水量的2.0%,计算总循环水量为9600m3/a,损耗水量为192m3/a。冷却塔用水对水质无要求,仅需定期补充损耗水量,可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和破碎工序产生的破碎粉尘。
(1)注塑工序
①非甲烷总烃
参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的“塑料制品行业系数手册”中的“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系数表”中的“注塑”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产污系数2.70千克/吨产品,本项目注塑工序PP用量为100t/a、ABS用量为100t/a、PC用量为100t/a,则注塑工序的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约为0.81t/a。建设单位在注塑工位设置集气罩对注塑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取90%、收集后的废气,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活性炭处理效率参考《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表6表面涂装20(汽车制造业)TVOC治理技术推荐,吸附法处理效率50-90%,本项目二级活性炭吸附效率按90%计。
②恶臭
本项目注塑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这种异味能够刺激人的嗅觉器官并引起人们的不适,散发的异味浓度因原料、生产规模、操作工艺等而有较大差异,难以定量确定。国家对这种异味现状也暂无相关规定,本评价采用臭气浓度(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对其进行日常监管。由于散发的异味是随生产过程中同步产生的,因此项目生产异味将随同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经处理后的恶臭气体产生量不大,本项目不进行定量分析。
(2)破碎工序
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破碎后重新当原材料使用,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破碎过程在破碎机内密闭进行,仅在出料时会飘逸出少量粉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在注塑过程会产生水口料,约占原料用量的1%,则水口料产生量为300×1%=3t/a;项目不合格产品破碎量约原料用量的1%,则不合格产品产生量为300×1%=3t/a。根据《空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手册》(美国国家环保局)中塑料加工中逸散颗粒物排放系数表5-15,一般塑料颗粒物的排放因子为2.5-5 kg/t,本评价取5kg/t,故破碎工序粉尘产生量约为(3+3)×5÷1000=0.03t/a。产生的粉尘主要为颗粒物,粒径较大,大部分可自然沉降,加上经墙体阻隔后,主要沉降在工作区内,其中85%在车间自然沉降,15%排入大气中;建设单位在承接物料时将承载物靠近出料口,最大程度降低粉尘的扩散。
3、噪声
设备运行会产生一定的机械噪声,噪声源强在75-85dB(A)之间,项目主要降噪措施为墙体隔声,根据《噪声污染控制工程》(高等教育出版社,洪宗辉)中资料,本项目砖墙为双面粉刷的车间墙体,实测的隔声量为49dB(A),考虑到门窗面积和开门开窗对隔声的负面影响,实际隔声量在30dB(A)左右。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 884-2018)》原则、方法,本项目对噪声污染源进行核算,经核算后项目所在区声环境质量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要求。经调查,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
4、固体废物
表1本项目固废产生及处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工序/生产线 |
固体废物名称 |
固废属性 |
固废代码 |
产生情况 |
处置情况 |
最终去向 |
||
核算方法 |
产生量/(t/a) |
工艺 |
处置量/(t/a) |
||||||
员工办公生活 |
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 |
/ |
生产经验 |
0.3 |
/ |
0.3 |
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
原料包装 |
废包装材料 |
一般固废 |
387-002-07 |
生产经验 |
2 |
/ |
2 |
外售给专业废品回收站回收利用 |
|
3 |
刷锡膏 |
废锡膏包装桶 |
一般固废 |
387-002-10 |
物料衡算法 |
0.028 |
/ |
0.028 |
|
4 |
液压油拆封 |
废液压油包装桶 |
危险废物 |
900-249-08 |
物料衡算法 |
0.004 |
/ |
0.004 |
暂存在危废间,交给有资质单位回收 |
5 |
设备保养 |
废液压油 |
危险废物 |
900-218-08 |
物料衡算法 |
0.1 |
/ |
0.1 |
|
6 |
废气处理 |
废活性炭 |
危险废物 |
900-039-49 |
产污系数法 |
8.267 |
/ |
8.267 |
|
注:1、项目员工2人,员工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算,年工作300天。 2、原料拆封及产品打包运输时将产生废包装材料,预计其产生量为2t/a。 3、锡膏包装规格为25 kg/桶,单个废包装桶的重量约1kg。 4、液压油包装规格为25 kg/桶,单个废包装桶的重量约1kg。 5、设备定期更换和补充液压油,液压油年用量为0.1t。 6、详见验收报告固体废物部分。 |
四、环境保护设施监测结果
(1)废水治理设施
由监测结果可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三级标准和荷塘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中较严者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荷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中心河。
(2)废气治理设施
由监测结果可知,注塑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破碎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二级新改扩建厂界标准值;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的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由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厂界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和运营期间未收到周边投诉。
六、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关于明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江环函〔2018〕146号)等相关规定,项目按照《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部分及其批复意见(江蓬环审〔2024〕126号)要求建设,其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基本执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经广东乾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验收监测,废气、废水、噪声经处理后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工作组基本同意“江门市格润灯饰照明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0万支应急灯、100万支三防灯、100万支舞台灯建设项目(一期)”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和建议
(1)建设单位在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况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向附近居民通报情况。
(4)做好环境保护相关台账管理工作。
2025年3月10日